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崇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76********,汉族,大专文化,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街**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7月25日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8日经我院批准,同日由崇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于2019年12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原系**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业运管部总经理,在位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以收取商铺转让费、广告费、与到期商家续签合同可以给商家减少租金为由,向26家商户索取钱财,共计64.36万元。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夏某某通过其妻子向某某等人已退还1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身为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建军
2020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件卷宗六册及诉讼文书。
3.提讯证一份。
4.换押证一式四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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