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二部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7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河南省淮阳县人,住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县**镇**村**号。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销售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5月28日被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1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年8月23日由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阜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分别于2020年3月3日、6月3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4月2日、7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分别于2020年2月18日、5月3日、6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被告人夏某某以德国**环境科学公司的名义向被害人周某某、杜某某销售“格奥”、“尤里安”等19种农药,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95400元。被害人周某某于2017年4月将购买来的希特勒、露易丝、满堂红、拜托、法库、索菲亚、格格红、丹尼尔八种农药中部分销售给金丰源家庭农庄,销售金额共计40556元,金丰源农庄将购买来的该八种农药使用在该农庄种植的葡萄后,造成农庄182亩地葡萄受损,造成经济损失估算价值为900000元。2017年9月经安徽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该八种农药均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苏某某、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销售明知是假的农药,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伪劣农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邵利云
检察官助理 陈静
2020年8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十二张、补充材料两页
3.证人均不出庭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