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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运输毒品案)_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公诉刑诉〔2016〕199号

被告人夏**,男,1992年**月**日出生,拉祜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国**第二特区**乡**村(自报身份),因涉嫌运输毒品罪,2016年4月19日被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澜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6年5月3日被澜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并已通知澜沧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2016年7月28日将案件上报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同年8月10日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交由本院办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4月19日,被告人夏**携带毒品驾驶一辆无牌黑色轻便两轮摩托车从澜沧县糯福乡欲回**国**寨,当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夏**驾车行驶至糯福乡南段村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摩托车坐垫前车架上一塑料袋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3袋,共计净重51.2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抓获经过、毒品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毒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特殊管制,明知毒品而非法运输,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德卿

2016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澜沧县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及起诉书九份;

3.涉案物品现扣押于澜沧县公安局。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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