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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赌博案)_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赫检刑检一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益阳市赫山区**乡**村。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7日被该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12月,被告人夏某某在其位于益阳市赫山区**乡**村的家中,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接受温某某及其下线杨某甲(均另案处理)、苏某某等人的码单投注,再将其投注报给上线。被告人夏某某共参与约200期,赌资金额共计约11万元,从中获利约1300元。

2020年7月8日,被告人夏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温某某、杨某甲、袁某某、杨某乙、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以地下六合彩的形式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夏某某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力平

检察官助理谢芳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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