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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赌博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634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21988********,汉族,文化程度职高,绍兴**纺织有限公司职工,住浙江省建德市**街道**花园**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14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夏某某下载 “闲聊”APP并创建好友群,用“龙游茶苑” APP上的“亲友圈”功能开房,组织群里人员以“十三道”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结束从大赢家处抽取5元头费,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81350元。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搜查笔录,银行电子回单,到案经过,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财产清单等 ; 

2.证人证言:证人金某甲、金某乙、叶某某、童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5.视听资料:闲聊账号数据光盘、银行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网络游戏平台组织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颜妹

2020年7月7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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