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553号
被告人夏某某,女,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镇路**号,现住**路**弄**号**室。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赌博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4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赌博罪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起,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持续接受周某某、刘某某、许某某、张某某、高某某、马某某、施某某、顾某某、孙某某、瞿某某、杨某某等多名不特定的参赌人员口头投注,并将上述参赌人员的投注情况上报其上家杜某某(另案处理)由该杜登录“某某”公司的投注账号下注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并以获取“洗码量”和“反水”的方式从中获利直至案发。现查实,被告人夏某某在2019年11月12日3时45分的朗斯球队对阵罗德兹球队的比赛中,接受周某某、刘某某、高某某、许某某等人口头投注进行网络赌球违法活动。经查,被告人夏某某组织以上多人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人民币74000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
2019年11月12日,被告人夏某某因重大作案嫌疑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证人张某某、许某某、刘某某、马某某、孙某某、顾某某、瞿某某、杨某某、周某某、高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通过被告人夏某某在赌博网站上下注赌球的事实。
2.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从被告人夏某某处缴获帐本4本,手机1部的事实。
3.相关帐本记录、微信帐号、聊天信息、交易转帐记录、银行卡帐户明细记录、赌博网站赛事信息、关于赌球帐号的情况说明等证实,被告人夏某某接受赌客代为下注后在赌博网站上下注的金额等情况。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相关参赌人员分别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5.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夏某某的到案情况。
6.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夏某某的身份情况。
7.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罪名及指控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组织他人通过网络进行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勇旦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公安机关侦查卷宗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意见函》各一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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