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391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831991********,汉族,中专文化,系昆山市**棋牌室经营人,住昆山市**镇**新村**幢**室。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映池,上海正源(昆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夏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夏某某,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以来,被告人夏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在昆山市**路**号**棋牌室纠集、组织多人以德州扑克的形式进行赌博活动,夏某某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4000元。
2020年3月27日下午,被告人夏某某再次纠集、组织周某某、雷某某、陆某某等7人进行赌博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当场缴获赌资20余万元。
2020年4月14日上午,被告人夏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夏某某在其辩护人见证下,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证据保全清单、调取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周某某、雷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提取、辨认、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湘杰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昆山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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