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51959********,回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春县**镇**村**号。因售卖六合彩,于2013年10月18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因售卖六合彩,于2017年8月24日被晋江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后审,2019年9月1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晋江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21日;2020年1月3日至2020年2月3日);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19日至2019年11月2日;2019年12月22日至2020年1月5日)。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夏某某在晋江市**镇江**村**路**号其经营的**超市内,向至少20人非法销售“六合彩”。2019年5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上述超市内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查扣到“六合彩”销售单据27张及赌资人民币1995元。
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销售单据、赌资等物的照片;
2.书证:被告人夏某某的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及破案经过,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微信记录截图、工作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易某某、袁某某、宋某某、邵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证人及被告人夏某某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曾因非法销售六合彩被行政处罚,可以酌情对其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夏某某判处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团圆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卷宗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随案移送光盘二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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