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夏某某,曾用名夏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1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信丰县,住**镇**村****号,因涉嫌赌博罪,2020年2月20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24日被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夏某某自2018 年3 月至2019 年12 月用手机微信代收“六合彩”码单通过网盘上报给上家林某某(已判刑)和赵某某(未归案),代理期数大约240 期,每期金额大约4000 余元,总金额约96 万元;被告人夏某某每期平均从中获利80 余元,共获利约2 万余元。期间有夏某某、张某某、谢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在被告人夏某某处购买“六合彩”参与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世强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扣押的手机1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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