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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赌博、故意伤害案等)_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庆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夏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232330197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庆安县大罗镇,现住庆安县**家园**号楼**单元**、**室。2004年4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庆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2011年9月2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庆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二年。2015年11月24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庆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9月2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庆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原犯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2月9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与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5月22日因涉嫌赌博被庆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5月29日被庆安县公安局行政处罚追缴赌博违法所得十五万元。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赌博被庆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赌博罪被庆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本案由庆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赌博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19年1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2月1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2日补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审查后,于2020年2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完毕,再次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于2020年4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赌博犯罪

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被告人夏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庆安县久胜镇、柳河浴池等地非法组织刘某甲、刘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等二十余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非法获利五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 

1、书证有户籍证明、抓捕破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票据、受立案登记、取保候审决定书、揭发检举材料及核实情况、情况说明。

2、证人刘某甲、杨某某等8人证言。

3、被告人夏某甲供述。

二、故意伤害犯罪

2009年1月21日晚,被告人夏某甲因庆安县移动公司吴宏雷为夏某甲妻子补办夏某甲手机卡,致使其妻子与其发生争吵一事,找人将吴某某拉到庆安县殡仪馆停车场,用搞把将吴某某腿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夏某甲赔偿被害人吴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九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

1、书证有户籍证明、抓捕破案经过、病案、赔偿协议及收据、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及票据、受立案登记、补卡信息、情况说明及操作规范。

2、鉴定意见及照片。

3、辨认笔录及照片。

4、证人迟某某、魏某某证言。

5、被害人吴某某陈述。

6、被告人夏某甲供述。

三、抢劫犯罪

2008年5月30日晚,被告人夏某甲与李某乙、冯某某、陈某某、李某丙等人在庆安县庆华小区2号楼2单元202室聚众赌博,犯罪嫌疑人夏某甲输钱后,采用胁迫手段从李某丙、程某某等人手中抢走赌资两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 

1、书证有户籍证明、抓捕破案经过、账户交易明细、说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及票据。

2、辨认笔录及照片。

3、证人陈某某、冯某某等11人证言。         

4、被害人李某丙、程某某陈述。

5、被告人夏某甲供述。

四、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

2011年至2017年,被告人夏某甲与夏某乙(已判刑)在合伙经营庆安县大罗镇大川石材场和巨宝山乡靠山石材场期间,非法占用黑龙江省庆安国有林场管理局东风林场施业区5、9、21林班林地,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经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被告人夏某甲共非法占用林地320.65亩,并对林地原有植被造成严重破坏。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  

1、书证有户籍证明、抓捕破案经过、示意图、采矿许可证、档案、注销公告、卫片图、GPS点、位置图、林班登记卡、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回执及票据、碎石明细表、文件、价格认定结论书、银行流水、记账凭证、收据及情况说明。

2、​ 鉴定意见及照片。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证人夏某乙、刘某某等15人证言。

6、被告人夏某甲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非法从中渔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以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一人犯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夏某甲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并对被害人作出民事赔偿,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对其赌博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对其故意伤害犯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对其抢劫犯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2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对其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建议对其执行有期徒刑5年8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树明

                              2020年5月7日 

附:

1.​ 被告人夏某甲现羁押于绥棱林业地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1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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