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新检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66********,汉族,文盲,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住武汉市新洲区**街**小区**号,暂住武汉市新洲区**街**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6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新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2月18日至2020年1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晚,被告人夏某某接到吴某某求购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100颗的电话,双方约定毒品交易地点后,吴某某通过微信转帐向夏某某支付毒资人民币2****,夏某某收取毒资后至约定的地点武汉市新洲区**街**小区门口,将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包(净重9.57克)卖给吴某某,交易完成后,夏某某被布控的民警现场抓获。民警随即对夏某某的暂住地武汉市新洲区**街**小区**栋**单元**室进行搜查,从客厅茶几下一手机盒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9包(净重171.58克),从茶几上一铁盒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包(净重9.35克),从卧室一药瓶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包(净重0.78克)。经称量、取样并送武汉市公安毒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查获的片剂共净重191.28克,均检出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定证书、微信聊天和转帐记录、通话记录等书证;3.证人吴某某、操太波、张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搜查笔录、对毒品的提取、扣押、称量、取样笔录;5.现场抓获、搜查、扣押、称量、抽样、讯问视频;6.毒品检验鉴定书;7.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毒品管制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而故意非法贩卖,所贩卖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191.28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再英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新洲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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