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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贩卖毒品案)_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龙检六部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41984********,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温州市龙湾区**管理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街道**村。因吸毒,于2019年12月4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一日;因吸毒、容留他人吸毒,于2019年12月13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龙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夏某某在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万科润园小区门口一个红绿灯边将一包毒品冰毒以9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后张某某予以吸食。

2.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夏某某在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万科润园小区门口一个红绿灯边将一包毒品冰毒以9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后张某某予以吸食。

3.2019年11月9日,被告人夏某某在温州市龙湾区永中街道万科润园小区门口一个红绿灯边将一包毒品冰毒以900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后张某某予以吸食。经检测,张某某毛发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被告人夏某某于2019年12月25日主动投案;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3月2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微信交易明细、身份信息、前科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话记录、证明、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张某某毛发检测报告;

5.电子数据:夏某某手机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明知系毒品,而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琼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

2.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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