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诉刑诉〔2019〕377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生于1990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38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仁某某人,住四川省仁某某**镇**村**组。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5月29日被仁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夏某某多次贩卖冰毒给吸毒人员严某某、邓某某和陈某某:
1、2019年1月3日,被告人夏某某在仁某某视高镇中建大桥贩卖约0.5克冰毒给吸毒人员严某某,严某某支付毒资500元。
2、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夏某某在仁某某视高镇天地幼儿园外贩卖约0.5克冰毒给严某某,严某某支付毒资600元。
3、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夏某某在仁某某视高镇天地幼儿园门外贩卖约0.2克冰毒给严某某,严某某支付毒资300元。
4、2019年1月11日,被告人夏某某在仁某某视高镇天地幼儿园门外贩卖约0.2克冰毒给严某某,严某某支付毒资300元。
5、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夏某某在仁某某视高镇聂三耳火锅店外贩卖约0.2克冰毒给严某某,严某某支付毒资280元。
6、2019年1月13日下午,被告人夏某某在仁某某兴盛镇天伦月饼厂外贩卖约0.2克冰毒给严某某,严某某支付毒资300元。
7、2019年1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严某某位于仁某某兴盛镇舒坪村1组彩钢棚外,贩卖约0.2 克冰毒给严某某,严某某支付毒资300元。
8、2019年1月14日晚上,夏某某在严某某位于仁某某兴盛镇舒坪村1组的彩钢棚外,贩卖约0.2克冰毒给严某某,严某某支付毒资300元。
9、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夏某某在严某某位于仁某某兴盛镇舒坪村1组的彩钢棚外,贩卖约0.2克冰毒给严某某,并支付毒资200元。
10、2019年3月15日下午,被告人夏某某在仁某某视高镇西安小区贩卖约0.2克冰毒给吸毒人员邓某某、陈某某,二人支付毒资300元。
2019年4月11日,夏某某被仁某某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其位于仁某某视高镇西街西安小区苏某某出租房内抓获,并从其住宅搜查出毒品疑似物5袋,净重18.94克,后经鉴定,从夏某某处送检的毒品疑似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称重、抽样笔录;理化检验报告;检查笔录;辨认现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明知系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晓丽
2019年9月3日
附: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仁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0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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