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南检一部刑诉〔2020〕1902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1198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南部县**镇**街**号,现住南部县**镇**街**号**楼**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1日被南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9月4日被南部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5日18时许、同日23时许、同年4月17日、同年5月8日,吸毒人员赵某某四次联系被告人夏某某购买毒品,每次向夏某某支付300元,夏某某收到毒资后,将藏毒位置的图片发给赵某某,赵某某按照图片位置取得毒品。2020年5月8日,赵磊某某在取得毒品时被民警现场挡获。
2、2020年5月17日凌晨1时许,吸毒人员蒲某某联系被告人夏某某购买毒品,并向夏某某支付270元毒资,夏某某将藏毒位置的图片发送给蒲某某,蒲某某按照图片位置取走毒品。
3、2020年6月6日、同年7月15日,吸毒人员张某某两次联系被告人夏某某购买毒品,并分别向夏某某支付300元、200元毒资。夏某某收到后将毒品交给张某某。2020年7月21日,张某某联系夏某某购买毒品并要求将毒品送至南部县**路**宾馆**房间,夏某某在到达33**号房间门口时被民警抓获。
4、2020年7月10日,吸毒人员邢某某联系被告人夏某某购买毒品,夏某某将藏有毒品的衣服放在拦下的出租车后排位置,并让出租车司机将衣服带至南部县**乡邢某某家,邢某某取到毒品后向夏某某支付500元毒资。
5、2020年7月1日晚10点、同年7月2日凌晨,吸毒人员袁某某两次联系被告人夏某某购买毒品,并分别向夏某某支付800元、300元,夏某某收到毒资后,将藏毒位置的图片发送给袁某某,袁某某按照图片位置取得毒品。
6、2020年7月1日、同年7月4日8时、7月4日10时、同年7月7日、同年7月8日14时许、7月8日17时许,吸毒人员杨某某六次联系被告人夏某某购买毒品,并两次向夏某某支付190元、三次支付200元、一次支付300元,夏某某收到毒资后,将藏毒位置的照片发给杨某某,杨某某按照图片位置取得毒品。
7、2020年7月18日,同年7月19日、同年7月20日,吸毒人员谢某某三次联系被告人夏某某购买毒品,并两次向夏某某支付200元、一次支付300元,夏某某收到毒资后,将藏毒位置的图片发给谢某某,谢某某按照图片位置取得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晓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南部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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