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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贩卖毒品案)_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诉刑诉〔2020〕57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7196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道街**栋**单元**室)。2019年10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1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经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1日下午,被告人夏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栋其居住地楼下,以1129.13元的价格向殷某某(另案处理)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8克。

2. 2019年10月10日下午,被告人夏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栋其居住地楼下,以650.65元的价格向殷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4克。

3.2019年10月11日下午,被告人夏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栋其居住地楼下,以1121.19元的价格向殷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8克。

4.2019年10月13日下午,被告人夏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栋其居住地楼下,以730.73元的价格向殷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4克。

5.2019年10月13日下午,被告人夏某某,在哈尔滨市香坊区**小区**栋其居住地楼下,以730.73元的价格向殷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约0.4克。

综上,被告人夏某某共计实施贩卖毒品犯罪五起,毒品重量共计2.8克。

经侦查,被告人夏某某于2019年10月18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并在其家中查获白色晶体4包,经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检材均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重量共计3.4克。

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甲基苯丙胺(冰毒); 

2.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等;

3.证人殷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

6.  称量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殷艳红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外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起诉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 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 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 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做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使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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