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21989*******,汉族,初中毕业,许昌市**粮油商行业务员,现住许昌市魏都区**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户籍所在地许昌市长葛市**镇**村**组)。因涉嫌诈骗2019年5月23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28日经许昌市魏都区检察院批准,当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逮捕。
本案由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19年9月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16日至17日,被告人夏某某以倒卖食用油赚取差价为借口,取得被害人冯某某信任,先后骗取冯某某70000元用于手机游戏平台充值赌博。案发后全部退还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2、2019年5月19至20日,被告人夏某某以倒卖食用油赚取差价为借口,取得被害人张某某信任,先后骗取被害人张某某31000元用于手机游戏平台充值赌博。案发后退还被害人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能主动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退赔被害人冯某某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部分退赔被害人张某某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犯罪情节、到案后认罪表现等,建议对被告人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鑫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在许昌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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