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20〕444号
被告人夏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1********,汉族,高中文化,系徐州市**4S店销售顾问,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村**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沛县**镇**庄**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12月间,被告人夏某某在徐州**4S店向田某某销售汽车过程中,虚构事实,以办理**银行徐州分行贷款购买车辆需缴纳GPS安装费为名,骗取田某某人民币40000元,被其个人占有。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夏某某接电话通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贷款合同、微信交易记录等;
2.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田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彬
检察官助理:刘杰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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