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022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22198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暂住本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浦北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20日告知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的权利,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开始,被告人夏某某借新冠疫情期间口罩需求量大增的时机,通过微信(微信号:ww15767698553,昵称:一生难忘)在朋友圈物色发布口罩需求信息的微信好友,然后向对方谎称有口罩出售,骗取对方购买口罩的货款后不发货并失联。夏某某采用上述方法共计诈骗7次,金额合计8535元。具体诈骗事实如下:
(一)2020年2月5日,夏某某在被害人何某某(微信号:hehui900812,昵称:何疯子)的朋友圈看到何发布想购买口罩的消息。夏某某对何某某称自己有口罩,取得何某某88元货款。隔了三天,夏某某将该88元退回给何某某。2月18日,何某某再次找夏某某购买口罩,并转了540元货款给夏某某,夏某某收款后未发货,且不回复何某某的信息。
(二)2020年2月24日,夏某某采用同样方式诈骗被害人林某某(微信号:aifengmeijun520502,昵称:红K嗳林)720元的口罩货款。
(三)2020年2月24日下午,夏某某采用同样方式诈骗被害人蒋某某(微信号:jiang2855152576,昵称:遇见),1000元口罩货款。
(四)2020年2月24日,夏某某采用同样方式诈骗被害人易某某(微信号:AAA傻Y头18077758564,昵称:yi17807773787)口罩货款500元。
(五)2020年2月24日,夏某某采用同样方式诈骗被害人杨某某(微信号:y18176026260,,昵称:杨妹茶麸生姜洗发)口罩货款1625元。
(六)2020年3月10日,夏某某采用同样方式诈骗被害人冯某某(微信号:wh2596,昵称:冯.春源)口罩货款1850元。
(七)2020年3月11日,夏某某采用同样方式诈骗被害人蒋某某(微信号:jiangyihui3635,昵称:龙辉地产)口罩货款2300元。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夏某某归案后,对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何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物证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一部,微信聊天记录等书证,视听资料审讯录像,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无视国法,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静红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红川院区)。
2、移送本案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供法院量刑参考。
4、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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