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Z483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12196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号**号,现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需补充证据,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3月31日);因办案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自2020年2月21日至2020年3月6日、自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5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期间,被告人夏某某以其可以找到关系人为被害人叶某甲老公办理减刑及减少罚金为由,在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等地多次向被害人叶某甲实施诈骗,共计50000元。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转账记录、保证书、借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叶某乙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叶某甲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被害人辨认夏某某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艳娟
检察官助理:申发华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阳市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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