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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襄州检刑诉〔2020〕497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41980********,汉族,中专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住樊城区**路**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7月12日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决定解除取保候审。

本案由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 年春,被告人夏某某对陈某某谎称可以帮助免考办理汽车驾驶证。陈某某于当年4月17日交给夏某某现金1.3万元,请其帮助办理三份汽车驾驶证,夏某某收款后未给陈某某办理,并将该款用于个人消费。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家属于2019年7月12日退还陈某某1.3万元,陈某某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收款收据、户籍证明、在逃人员登记表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雅娟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住襄阳市樊城区**路**号**号,联系电话18371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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