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朝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期间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夏某某自营一辆车牌号码为鲁GQ****的大货车,长期从事云南至山东等地货物运输。为偷逃从四川攀枝花至成都路段的高速通行费,2018年7月至2019年9月期间,被告人夏某某先后11次联系在成都从事倒卖高速公路通行卡的何某某(另案处理),从其手中低价购买由何某某驾驶的一辆微型小货车(套川AD****)在成都附近收费站进站领取的高速公路通行卡,然后持购买的通行卡出站,骗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共计25431元。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主动退赔全部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刑事照件、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逃高速通行费25431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 李明武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63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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