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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诈骗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诉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2724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乡**村**号。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夏某某,听取了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夏某某于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通过QQ发布虚假出售游戏辅助、外挂等广告的信息,骗取被害人信任后,骗取被害人邹某某共计人民币16000余元。

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

2.证人夏某某、夏某甲、孔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制作的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常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雪生

2020年2月14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光盘5张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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