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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诈骗案)_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庆萨检刑诉〔2020〕252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80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区**社区**组**号,住黑龙江佳木斯市前进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庆市公安局会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月,被告人夏某某明知无免费通过高速收费站的条件,使用伪造的农机行驶证、农机车牌、农机跨区作业证多次免费通过大庆市英歌和龙凤收费站,骗取高速通行费共计8970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全部返赃。

2020年12月1日,被告人夏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至哈尔滨市南绕城高速服务区。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归案经过、现金交款单、户籍证明、车辆信息查询表、发货通知单、微信聊天截图、查验信息记录表及照片、情况说明、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等;

2.证人刘某某、吴某某陈述;

3.被告人夏某某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明明

                                  2020年12月30日

附:1. 被告人夏某某现在处所:黑龙江佳木斯市前进区**小区**号楼**单元**室;

2. 本案卷宗一册,光盘二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 《现金交款回单》一份;

6. 《量刑建议书》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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