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哈外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051957********,汉族,初中文化,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路**小区**栋**单元**楼**门,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道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1月,被告人夏某某使用伪造的哈尔滨市道外区**街**号建筑面积为28.35平方米房屋的《哈尔滨市太平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居民住宅建设许可证》向哈尔滨市道外区**办公室并申请调换为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的新房,骗取该办公室信任并签定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除可以少缴纳费用人民币117,345元外,2009年12月至2018年6月期间共骗取临迁补助款人民币54,432元。经鉴定:送检的哈尔滨市太平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居民住宅建设许可证上“哈尔滨市太平区规划土地管理局建设审批专用章”印文均与样本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
被告人夏某某于2019年11月7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 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道外区道外棚改办举报材料、伪造的住宅建设许可证、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银行个人账户记录、情况说明等;
2. 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部分犯罪系犯罪未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夏某某犯罪以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隋学良
检察官助理:郭 扬
2020年10月20日
附:
全部卷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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