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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诈骗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206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3426221990********,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1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和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被告人夏某某通过微信群认识被害人喻某某,夏某某谎称其具备龙虾的养殖技术,管理、运营方式,销售渠道等,拥有“世珍坊食品旗舰店的天猫商店”,并带喻某某夫妇前往参观谎称自己开办的庐江县白湖镇的黄坡湖鱼虾养殖基地,保证喻某某养殖龙虾赚取可观利润,在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后,夏某某对喻某某谎称需要5万元购买虾苗,2018年3月24日,被告人夏某某在收到被害人喻某某妻子王某某的5万元转款后用于还债,并与被害人失去联系。

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夏某某被抓获。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前科查询、微信聊天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谅解书等;

2.证人夏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喻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雯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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