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路检一部刑诉〔2020〕1510号
被告人夏某某,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2271999********,汉族,初中文化,住贵州省德江县**镇**社区**组。因本案于2020年3月10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刑事拘留,因其怀孕,于同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夏某某于2018年5月加入名为“广州**化妆品有限公司”的诈骗集团,并担任业务员。该团伙统一管理,以“家”为单位共同生活和互相传授诈骗方法,各“家”成员相互流动,诈骗所得统一上交给各“家”主任。团伙成员有杨某甲、李某甲、王某某、李某乙(以上人员均已判决)、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他们通过微信以女性身份与被害人进行网恋,虚构与被害人见面需要车费、家庭困难或生病住院等理由骗取包括位于台州市路桥区的姜某某,以及赵某某、郑某某、傅某某等多名被害人的钱款。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夏某某以前述方式,骗取赵某某等人财物5613.80元,并将其中3650元上交给其所在“家”主任李某甲。
2020年3月10日,被告人夏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夏某某退赃5613.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帐流水、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暂扣款票据等;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郑某某、傅某某、姜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同伙杨某甲、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张某某、季某某、禹某某、杨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结伙非法利用电信网络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夏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夏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余小永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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