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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南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夏某某,女,1974****日生,汉族,身份证号:220104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1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刑拘;因涉嫌犯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7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南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于同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夏某某于2018年11月22日,以可以办理廉租房收取办事费的名义,在南关区大马路工商银行南大街支行,骗取被害人刘某某39000元;于2018年11月26日,以上述理由,骗取被害人程某某40000元;于2019年1月28日、5月27日、5月28日,在长春市绿园区新竹路虹桥居易,以上述理由,骗取被害人付某某3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及常住人口查询信息、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姜某某银行转账记录、付某某与夏某某聊天记录截图、夏某某收款记录、夏某某骗取钱款去向说明、夏某某银行流水查询、夏某某微信账单、死亡注销证明、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工作情况说明;

    2.被害人刘某某、程某某、付某某陈述;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证人姜某某、田某某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夏春英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宏民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长春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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