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公诉刑诉〔2019〕799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3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县东乡区黎圩镇虎形山农所科001号。2008年10月9日因诈骗罪被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罚金8万元。2019年5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库尔勒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夏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通过冒充被害人白某某的“领导”,以借钱给领导送礼为由,让被害人向其提供的农业银行卡内(开户人:修某某,卡号:62305205300********)汇款8000元,后在清远市**路工商银行ATM机上分两次将该8000元取出。案发后赃款已挥霍未追回。
2、2018年7月14日,被告人夏某某在广东省罗定市通过冒充被害人曾某某的“同事”,以借钱给领导送礼为由,让被害人向其提供的农业银行卡内(开户人:修某某,卡号:62305205300********)汇款7000元,后在广东省罗东市**家邮政银行ATM机上分三次将卡内的6900元取出。案发后赃款已挥霍未追回。
3、2018年7月24日,被告人夏某某在广东省清远市通过冒充被害人热某某的“领导”,以借钱给领导送礼为由,让被害人向其提供的农业银行卡内(开户人:王某某,卡号:62305205300********)汇款20000元,后在清远**路农业银行ATM机上分四次将卡内的20000元取出。案发后赃款已挥霍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3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贾文雁
李军亮
2019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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