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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028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21970********,汉族,合肥市人,中专文化,安徽省**农场职工医院实际控制人,住合肥市瑶海区********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30日由长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仇某某和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4月6日补查重报;于5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6月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7月2日决定对仇某某不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份,被告人夏某某从王剑处转承包来安徽省**农场职工医院,和徐某某、郑某某合伙投资经营。徐某某、郑某某只按月领取固定利润,不参与实际经营,夏某某全权负责医院的管理。2018年10月和2019年5月,被告人夏某某在寿县人张某某并未在该医院住院接受治疗的情况下,伪造张某某住院病案及清单,用于骗取医保基金,数额分别为7484.9元和8844.9元。2019年6月14日,合肥市医疗保障局对该医院进行暗访,发现该医院存在一定问题,之后,长丰县医疗保障局决定对该医院2019年垫付的医保费用不予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张某某住院病案及清单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邵某某、叶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章  欣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安徽辰龙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两份,补充材料三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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