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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诈骗、盗窃案)_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夏某某,乳名夏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21994********,汉族,初中肄业,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个体经营,住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村**村。2019年12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临沂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罪

1.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夏某某编造手中有冻品猪制品为由,通过谎称货物已装车、找人冒充货车司机等方式骗取刘某甲信任后,骗取刘某甲人民币238500元。

2.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夏某某编造手中有冻品猪肉为由,通过使用其他手机号码冒充货车司机的方式骗取郭某某信任后,骗取郭某某人民币15000元钱。

3.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夏某某编造手中有冻品猪制品为由,通过找人冒充货车司机等方式骗取董某某信任后,骗取董某某人民币122000元。

4.2019年11月份,被告人夏某某编造手中有猪肉为由,通过谎称货物已装车骗取刘某乙信任后,骗取刘某乙人民币30000元。

二、盗窃罪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夏某某在山西**镇开元屠宰厂内,在王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王某某存放于冷库的冻品猪制品私自转卖给他人,并从中获利人民币10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樊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甲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军磊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临沂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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