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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职务侵占案)_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20〕Z134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1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上海**有限公司贸易部业务员,住重庆市高新区**小区**(户籍地重庆市长寿区**路**号**幢**单元**)。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被告人夏某某进入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为重庆市大渡口区**工业园**区**大道**号)工作,先后任**公司批零中心(后改名贸易部)内勤、库管、财务,工作职责为货物入库、出库清点、核对单据、开具出库单据、将销售单据及货款交回**公司总部等。2013年6月至2014年4月,被告人夏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设在陈家坝冻库门市库房内的500件鸭大胸、100件琵琶腿、808件9.5KG半边鸭、100件8.5 KG半边鸭、205件鸭腿、210 件鸭边腿,总共货值169816.2元的冻品私自在冻库市场销售,并将销售的货款占为己有。2014 年4月份左右,因公司撤回陈家坝冻库门面和库房,被告人夏某某为了防止其侵占公司货款的事情暴露,先后填写七张假的送货单将私自销售出去的货物以挂假账的方式挂在客户重庆**有限公司账上。期间,被告人夏某某自己用钱采购了100件琵琶腿、100件9.5KG半边鸭以**公司名义卖给重庆**有限公司,重庆**有限公司回款21100元给**公司。2016年5月23日,被告人夏某某从公司离职。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夏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主动退赃6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送货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郭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达148716.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被告人夏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量刑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夏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江政蜀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高新区**小区**。

2.案卷3册,补充材料2份。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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