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夏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21982********,汉族,大学本科,成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四川省成都市武某某**巷**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夏某某利用担任位于本市武某某**环路**段**号**号楼的成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销售经理的职务便利,虚假返佣冲抵房费、侵占佣金的方式侵占公司财务。具体情况如下:
被告人夏某某将成都市**旅行社有限公司、成都市**国际旅行社团队等客户挂靠在与公司有合作协议的四川**国际旅行社名义下,享用优惠政策并进行返佣冲抵房费(将佣金转入酒店专门账户,待客户下次入住时直接抵扣房费),后将他人消费冒充四川**国际旅行社,对佣金进行冲抵,同时收取客户资金不入账。经统计,被告人夏某某使用该方式侵占公司资金102454元。
2018年6月10日,被告人夏某某虚增成都**旅游有限公司(简称“**旅游”)佣金,在收取公司转给**旅游佣金38380元后,将其中18554元转给**旅游郭某某,再支付**旅游应结算给公司的费用后,将剩余12000余元占有己有。
2018年12月,公司对财务进行审计时发现上述问题,于2019年6月13日报警。2019年11月18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夏某某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电子证据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六个月以上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梦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碟柒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