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蜀检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3年**月*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霍邱县,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龙岗经济开发区**社居委**花园**幢**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被告人曹某甲,曾用名曹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沛县,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沛县**镇**村*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被告人郑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合肥市,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街道**社居**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庐江县,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庐江县**镇**村**村民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等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夏某某、张某、陈某某、曹某甲、郑某、方某某共同商议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赁(以租代购)汽车,将租赁来的汽车过户变卖获利。后经张某联络、陈某某提供资金、曹某甲联系汽车租赁公司,以夏某某是名义与杭州盛庄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并支付首付款人民币30000元、 首期租金5293.36元,租赁一辆黑色凯迪拉克XTS轿车。后几人共同商议使用伪造的**公司营业执照、委托书意图过户车辆,6月21日,夏某某、郑某在凯迪拉克车安装车辆GPS定位屏蔽设备后将车辆开至合肥市蜀山区湖光路车管所,准备将该车过户至夏某某名下。蜀山区车管所在办理过户过程中发现疑点并报警,公安机关将夏某某抓获归案,郑某按陈某某指示将车辆开走藏匿。6月22日,公安机关在本市其他停车场查获涉案凯迪拉克车。经评估,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228200元。
2019年6月21日,夏某某在蜀山区车管所现场抓获到案。7月22日,张某、曹某甲、陈某某、郑某在本市被抓获,8月7日,方某某在本市被抓获。六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汽车租赁合同、转账凭证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3.证人余某某、袁某的证人证言;4.被告人夏某某、张某、陈某某、曹某甲、郑某、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方位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张某、陈某某、曹某甲、郑某、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张某、陈某某、曹某甲、郑某、方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预谋后虚构租车用途,隐瞒真相,与租车公司签订租车合同,支付部分款项后骗取该公司汽车1辆,诈骗金额为192906.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伏金玉
(院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张某、陈某某、曹某甲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郑某、方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6份;
5.《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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