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夏某某等14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19〕1115号

金检扫黑除恶〔2019〕5号

夏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87********,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业者,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现住金沙县**镇**路**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2月31日被金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2年10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27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兰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现住金沙县**镇**村**组**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5年7月1日被金沙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1月14日被金沙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10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31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谢某甲,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现住金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27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90********,布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现住金沙县**镇**路**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8月13日被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2月31日被金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2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27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尹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现住金沙县**镇**路**号。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4月26日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10日被大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于2012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27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饶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现住四川省资中县**镇**村**社**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27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张某甲,男,199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现住金沙县**镇**村**组**号。因犯抢夺罪,于2016年2月23日被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6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7月28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卢某甲,男,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523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现住金沙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6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谢某乙,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现住金沙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05年8月8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于2005年9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8日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1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9月2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6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卢某乙,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现住金沙县**乡**村**。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邓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现住金沙县**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李某乙,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现住金沙县**乡**村**组**号。因犯盜窃罪、抢劫罪、抢夺罪,于2007年9月28日被金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010年10月02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2月31日被金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2年3月2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于2019年9月30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方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现住金沙县**镇**路**巷**号。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9年8月20日被金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10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2月31日被金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2年4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7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逮捕,于2019年9月30日被金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林某甲,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424198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金沙县,现住金沙县**镇**路**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金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兰某某、谢某甲、李某甲、尹某某、饶某某、张某甲、卢某甲、谢某乙、卢某乙、邓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李某乙、方某某、林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谢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27日至2019年11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年底,被告人夏某某开始在金沙县西洛乡等地的赌场上放水敛财,同时向急需资金流转的商人和普通百姓发放高利贷。借款人在规定的还款期限内无法还款,被告人夏某某、兰某某便纠集被告人谢某甲、李某甲、张某甲、邓某某、卢某乙、尹某某、饶某某、卢某甲、谢某乙、杨某甲(另案处理)、李某乙、方某某、林某甲等人向借款人索取债务,采用限制人身自由、殴打、跟踪、滋扰、纠缠的手段对借款人进行催收债务,逼迫借款人还款,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造成借款人及其家属心理恐惧,严重影响了借款人及其家属的正常生产、工作、生活。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夏某某、兰某某为首,被告人李某甲、谢某甲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张某甲、邓某某、卢某乙、尹某某、饶某某、卢某甲、谢某乙等人为一般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中大部分人有犯罪前科,作案手段恶劣,导致有些借款人背井离乡,东躲西藏,不敢报案。自2013年以来,该恶势力犯罪团伙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一、非法拘禁罪

1、在2017年1月,郝某某因急需资金,在罗某某的介绍下向兰某某、夏某某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约定利息为每天人民币1000元,当天就扣除人民币10000元利息后实得人民币90000元,同时罗某某也作为郝某某借款担保人给郝某某担保。郝某某归还夏某某人民币10000元利息后,无力继续偿还本息,2017年4月29日,兰某某、夏某某安排谢某甲对郝某某进行尾随看守,兰某某安排饶某某参与看守郝某某,谢某甲邀约卢某乙、杨某甲(另案处理)、谢某乙等人将郝某某尾随看守在金沙县城关镇一号路郝某某的浩森公司一楼,逼迫郝某某偿还债务,在郝某某的公司里尾随看守郝某某长达三天。5月2日,谢某甲、卢某乙、杨某甲(另案处理)、谢某乙、饶某某等人又将郝某某带到金沙县城关镇十米小街民族足疗店进行尾随看守后,谢某甲、卢某乙、杨某甲邀约邓某某、张某甲、尹某某等三人加入尾随看守郝某某,上述团伙成员采用换班制对郝某某进行尾随看守,9月中旬、卢某乙邀约卢某甲参与看守郝某某,谢某甲、卢某乙等人为逼迫郝某某偿还债务时,在郝某某提出外出找钱偿还夏某某、兰某某的债务外,该团伙成员都寸步不离的对郝某某进行尾随看守,除郝某某外出找钱外,郝某某其余时间都被看守在民族足疗店房间内,时间长达十一天。在外出期间,谢某甲提供了自己的一辆车牌为贵F****8的北京现代牌轿车给尾随看守郝某某的人使用,如果郝某某要外出就用贵F****8轿车押着郝某某出去,办完事后又将其押回足疗店继续尾随看守。因足疗店老板曾某某不让卢某乙等人继续住在民族足疗店。2017年5月13日,谢某甲、卢某乙等人将郝某某带到金沙县城关镇东南环线威乐号酒店继续进行看守。2017年7月26日,郝某某在张某甲的尾随看守下到金沙县高坪乡办事,当天兰某某、夏某某、谢某甲、李某甲也尾随到高坪,同时将罗某某也带到高坪,在高坪镇的余阳酒店内,兰某某、夏某某、李某甲对郝某某进行殴打,并强迫郝某某签了一张人民币180000元的借条,要求罗某某再次以担保人的名义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后郝某某向金沙县公安局高坪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将双方带至高坪派出所内分别进行询问,此时郝某某才脱离兰某某、夏某某、谢某甲、张某甲等人的尾随看守,询问结束后高坪派出所对双方作出调解处理。

2、2017年7月27日凌晨,郝某某从高坪派出所出来准备离开,又被守在高坪派出所附近的兰某某、夏某某、谢某甲、张某甲等人拦住带至威乐号酒店继续进行看守。2017年9月4日,郝某某在金沙县城关镇红岩桥下的台球吧向兰某某、夏某某归还现金人民币100000元,9月5日,郝某某又通过妻子李某某向夏某某的银行帐户内转款人民币100000元,该段时间郝某某无法外出,为迷惑对其尾随看守的卢某乙等人,郝某某通过周某某向夏某某的银行卡内转款人民币40000元,夏某某、兰某某才同意郝某某外出找钱,9月27日,郝某某在卢某甲的尾随看守下到金沙县后山镇,郝某某对卢某甲谎称外出谈业务时趁机逃回贵阳躲藏在李某某家中,又一次摆脱了卢某乙、张某甲、邓某某等人的尾随看守。

3、郝某某从后山镇逃脱后,卢某甲将郝某某逃脱的消息告诉了卢某乙,2017年9月28日,卢某乙、张某甲、邓某某驾车到贵阳市青山小区附近蹲守,于次日中午在青山小区门口将准备外出的郝某某抓住,并带回金沙县城关镇威乐号酒店继续进行看守,直到2017年10月中旬,郝某某以外出借钱的机会摆脱尾随看守的人趁机逃跑,从此更换联系方式,东躲西藏,不敢再回曾经被谢某甲、卢某乙等人尾随看守到过的地方,直到公安机关侦破此案后,郝某某才敢露面正常经营自己的生意。郝某某在被谢某甲、卢某乙等人尾随看守在民族足疗店和威乐号酒店期间,除被逼迫外出找钱偿还债务外,其余时间都被限制在民族足疗店和威乐号酒店房间内,不能从事其它活动,时间长达五个半月,在被尾随看守期间其公司未正常生产经营。

4、2017年4月的一天18时许,因郝某某未偿还夏某某、兰某某的债务,夏某某、兰某某一直联系不上郝某某,两人通知罗某某一起到郝某某位于金沙县鼓场街道一号路的公司里找郝某某,但郝某某不在公司,打电话郝某某一直不接,无法联系。因罗某某是郝某某向夏某某、兰某某借款的担保人,夏某某、兰某某让谢某甲安排人将罗某某看守在郝某某的公司里联系郝某某还钱,称罗某某什么时候联系到郝某某还钱就什么时候让罗某某离开郝某某的公司。谢某甲安排张某甲、孙某某(另案处理)两人在郝某某的公司里看守着罗某某,罗某某被看守在郝某某的公司里后没办法就一直打电话、发短信联系郝某某,后郝某某回信息说想办法找人来支付人民币10000元钱的利息给夏某某和兰某某。直到第二天13时许,赵某某到郝某某公司里支付了人民币10000元钱给谢某甲后,罗某某才得到离开郝某某的公司,其间,罗某某被张某甲、孙某某看守在郝某某的公司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6个小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2、证人证言:汤洪贵、张旭、赵某某等人陈述;3、被害人陈述:郝某某、罗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夏某某、兰某某、谢某甲、尹某某、饶某某、张某甲、卢某甲、谢某乙、卢某乙、邓某某供述。

二、寻衅滋事罪

1、2014年7月,潘某某因赌球输钱,向夏某某等人借高利贷人民币200000元,后因潘某某无力偿还夏某某本息就一直躲避夏某某。2015年1月下旬的一天,夏某某找到潘某某要求还钱,但潘某某没钱还债,夏某某就安排李某甲对潘某某进行尾随看守,白天潘某某到哪里,李某甲就跟到哪里,晚上在金沙一中附近的酒店内看守潘某某。这段时间因欧某某找到潘某某追讨人民币30000元运费,潘某某无钱支付给欧某某,就让欧某某给他当驾驶员,每月给其人民币2000元的工资,并承诺煤矿上结账后支付运费给欧某某,欧某某没办法就天天给潘某某当驾驶员。其间,李某甲天天尾随看守着潘某某,和潘某某、欧某某同吃同住,欧某某给潘某某当了二十天余天驾驶员后,看到潘某某无法支付他的工资和之前的运费就离开了,但李某甲继续对潘某某进行尾随看守,后来夏某某了解到潘某某在金沙县一中对面的诚才足疗店有股份,逼迫潘某某用诚才足疗店的股份抵其欠夏某某的债务,潘某某在迫于无奈的情况下将诚才足疗店的股份转给夏某某,当作偿还夏某某的债务。一直到2015年2月中旬的一天,因快过年李某甲离开,潘某某才能脱离了李某甲的尾随看守。

2、2016年4月的一天,夏某某带李某甲、李某乙到潘某某所在的遵义播州区泮水镇的煤坝里,夏某某开车将煤坝的磅房堵住,要求潘某某还钱,潘某某无钱还给夏某某,煤坝的老板陈某某出面说情,让夏某某等人先将堵磅房的车辆让开,如果潘某某在煤坝里结帐后就还夏某某的钱。当天夏某某就安排李某乙在煤坝上寸步不离的尾随看守潘某某,李某乙尾随看守潘某某五天后,夏某某安排李某甲到煤坝上和李某乙一起尾随看守潘某某,两人尾随看守潘某某四天后,李某乙先离开,李某甲一人在煤坝上继续尾随看守潘某某。李某乙离开二十余天后,夏某某喊起李某乙和李某甲又来到煤坝上找潘某某还钱,因潘某某还是没钱还,夏某某和李某甲在煤坝的食堂内对潘某某进行殴打,后被陈某某劝开。

3、2014年11月,因贡茶古镇(现更名为玉簪花小镇)建设急需资金,张某某请李某丁在外借款人民币810000元,李某丁通过周某甲向夏某某借了人民币810000元的高利贷,利息约定按天息计算,人民币10000元每天人民币100元的利息,10天付息一次,本金利息合计计算下一周期利息,累计相加高达人民币5000000元。因李某丁无法偿还高额利息,2015年10月份,夏某某安排周某甲到李某丁位于金沙一中的教师宿舍一楼的家中,威胁要送花圈、放鞭炮,逼迫李某丁写了一张人民币3000000元的借条。过了几天,夏某某为逼迫李某丁还债,在中午两点左右将李某丁带至金沙县城关镇黄泥堡爱尚咖啡酒店,当天晚上10时左右,夏某某安排方某某对李某丁进行尾随看守,不准李某丁离开酒店,方某某在第二天早上10点离开。又过了几天,因李某丁无力支付利息,夏某某为逼迫李某丁还钱,安排李某甲、方某某在金沙县开明同心城的府城酒店对李某丁进行尾随看守,在方某某尾随看守三天后,夏某某安排李某甲、方某某带李某丁到重庆找钱,在重庆的一家酒店内住了五天,李某甲、方某某寸步不离的尾随看守李某丁,因没有找到钱,夏某某等人将李某丁带回金沙。夏某某为逼迫李某丁偿还债务,除李某丁外出找钱,其他时间都被夏某某安排的人将其限制在酒店内。李某丁将人民币1500000的债务转给左某某后,左某某将贡茶古镇的六套房子抵押给夏某某还债。

4、2013年5月,高某某、辜某某因赌博陆陆续续向夏某某借钱,后来本金及利息累积到人民币180000元,高某某二人还了一部分利息后,无力还款,夏某某将本金和利息加在一起逼迫高某某二人写了一张人民币260000元的欠条,因高某某、辜某某无力还款,害怕被夏某某追债,两人悄悄外出务工躲避债务。2016年高某某与辜某某准备回家结婚,就请叔岳父辜某甲出面找人协调,先还夏某某人民币100000元,后辜某甲找到陈某甲作为中间人出面协调,辜某甲先还人民币100000元钱给夏某某后约定了余下的人民币160000元分两期偿还,2017年5月30日前还人民币100000元,2018年5月30日前还剩下的人民币60000元,并要求将剩下的人民币160000元以辜某甲的名义写了一张借条。2017年5月28日,辜某甲与夏某某约定的还款人民币100000元的日期要到了,高某某将人民币100000元钱拿给辜某甲,辜某甲想到陈某甲是当时出面协调的中间人,就将人民币100000元钱拿给陈某甲请其转交给夏某某。直到了2017年5月30日夏某某追辜某甲还钱后,才知道陈某甲将那人民币100000元钱赌博输掉没有转交给夏某某,夏某某为逼迫辜某甲还钱,安排李某甲、林某甲采用在高某某家中尾随看守辜某甲,和辜某甲同吃同住逼迫辜某甲偿还债务,时间长达五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2、证人证言:周某甲、熊某某、李某戊、黄某某等人陈述;3、被害人陈述:潘某某、李某丁、辜某甲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夏某某、李某乙、李某甲、方某某供述。

三、故意伤害罪

2007年9月13日晚9时许,汤某某(另案)、沈某某(已判)、郑某某(已判)、周某乙(另案)等人在体委游玩时,遇见廖某某(另案)等人路过,汤某某等人便对廖某某实施殴打,廖某某被打后将此事告知何某甲(另案)。2007年9月14日凌晨5时许,古某某(另案)、何某甲、何某乙(另案)、廖某某四人商量报复,从河边一直找到寻友网吧,将正在上网的周某乙拉到网吧的楼梯处,四人持砍刀、钢管等凶器将周某乙打伤。郑某某得知周某乙被砍伤后,便邀约被告人谢某甲(又名谢某丙)、沈某某、汤某某、陈某乙(已死亡)、夏某某(另案)等六人持砍刀到罗马街何某甲家找何某甲报复,当时何某甲不在家,谢某甲等人持砍刀将何某甲的父亲何某丙砍伤,经法医鉴定,何某丙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查询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何某甲、王某某、胡某某、彭某某等人陈述;3、被害人陈述:何某丙陈述;4、鉴定意见:金沙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谢某甲供述。

四、违法事实

1、2018年7月,唐某某因急需资金,找刘某某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后刘某某称人民币200000元钱是夏某某借给唐某某的,唐某某和夏某某见面后,夏某某要求唐某某支付利息,但唐某某无力支付。2018年12月24日,夏某某安排方某甲及黄某甲到唐某某家中,为逼迫唐某某偿还债务,方某甲及黄某甲轮流尾随看守唐某某三天。12月27日,夏某某提出租用唐某某家位于黄泥堡与长江大道交汇处的一栋四层楼(含地下室)自建房的一、二楼(含地下室),以十年租金抵人民币200000元欠款,当作唐某某偿还夏某某的债务,该租赁费用远远低于市场租赁费用,唐某某因怕夏某某再次安排方某甲等人对其尾随看守,扰乱家人的正常生活,迫于无奈与夏某某签订了租房协议,在唐某某签字后夏某某才将跟踪尾随看守的方某甲等人离开唐某某家。因唐某某父亲唐某甲对签订的租房协议不满,将楼层的一楼(不含地下室)租给张某丙使用,每年租金人民币144000元,在张某丙装修过程中夏某某还打电话给张某丙干扰张某丙正常装修。

2、2013年5月,陈某丙因赌博陆续向夏某某借高利贷人民币80000元,利息为每人民币10000元每天利息人民币500元,陈某丙因无力偿还本金利息,本息累积达人民币120000元。同年8月,陈某丙无力偿还债务,夏某某安排李某甲、林某甲到陈某丙家寻找陈某丙,但未找到陈某丙。2013年11月的一天,夏某某、李某甲、林某甲在金沙城关遇见陈某丙,三人开车将陈某丙带至金沙县城关镇赵家湾的一个鱼塘附近,三人对陈某丙进行殴打,后因其他人打电话说情,陈某丙才得以离开,2014年年初陈某丙才还清夏某某高利贷。

3、2017年8月,张某丁在网上认识了邓某某,在邓某某的介绍下,张某丁于2017年8月16日向谢某甲借款人民币20000元,每天人民币200元利息,10天付息一次,扣除第一期利息后,张某丁实际得款人民币18000元。因张某丁无力偿还本息,谢某甲安排邓某某、张某甲多次到张某丁位于安底镇的家中进行追债,但张某丁已外出躲债,无法联系。9月20日上午,邓某某、张某甲到张某丁家中,要求张某丁的父母写一张人民币23000元的借条给他们,张某丁的父母担心左邻右舍的邻居看见后影响不好,便以他们的名义写了一张人民币23000元的借条给邓某某和张某甲,张某甲将此事通过电话告知了谢某甲,邓某某和张某甲离开时还以加油的名义从张某戊手中要走了人民币100元钱。过了两、三个月的一天早上9点,邓某某带人到张某丁家中追债,邓某某安排人采取同吃同住、尾随看守的方式逼迫张某丁的父母偿还债务,晚上23时许,张某丁的父母睡觉后,邓某某安排的人自行离开。

4、2017年12月23日,杨某乙给毛某某担保其欠左某某和夏某某的人民币65000元钱,后毛某某没钱还给左某某和夏某某,外出不知去向,夏某某、左某某多次找到杨某乙要求其代还毛某某所欠的钱,因杨某乙没钱还款,2018年5月12日,夏某某、左某某带人开着公司的贵F****4面包车将杨某乙的养殖场工地堵住要求还钱,直到2018年5月25日,杨某乙通过中间人林某乙还了人民币20000元给左某某后,夏某某、左某某才将车开走。

目前,金沙县公安局已依法冻结夏某某银行账户人民币5032.8元;冻结曾某某银行账户人民币5508.01元;冻结方某甲银行账户人民币0.2元;冻结卢某乙银行账户人民币964.62元。依法扣押夏某某的贵州金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贡茶古镇)的购房合同原件叁本、复印件捌本、路虎车一辆(车牌号:贵F****7)、振兴牌保险柜一个、现金人民币5700元、手机一部、银行卡五张、电脑主机三台;扣押谢某甲的现代牌轿车一辆(车牌号:贵F****8)、手机一部、李某甲手机两部、兰某某手机一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及照片、借条等;2、证人证言:张某丁、陈永忠、林小松、刘某某等人陈述;3、被害人陈述:陈某丙、陈学琴、杨某乙、唐某某等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夏某某、林某甲、谢某甲、邓某某、张某甲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兰某某、谢某甲、尹某某、饶某某、张某甲、卢某甲、谢某乙、李某乙、方某某、卢某乙、邓某某、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非法发放高利贷,并与被告人兰某某纠集被告人谢某甲、李某甲、张某甲、邓某某、卢某乙、尹某某、饶某某、卢某甲、谢某乙、杨某甲(另案处理)、李某乙、方某某、林某甲等人采用限制人身自由、殴打、跟踪、滋扰、纠缠的手段对借款人进行催收债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夏某某、兰某某为首,被告人李某甲、谢某甲为骨干成员,被告人张某甲、邓某某、卢某乙、尹某某、饶某某、卢某甲、谢某乙等人为一般参与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被告人夏某某、兰某某、谢某甲、尹某某、饶某某、张某甲、卢某甲、谢某乙、卢某乙、邓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李某乙、方某某、林某甲、李某甲采用滋扰、尾随看守等手段追讨高利贷,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谢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李某甲、李某乙、尹某某、张某甲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孙某某

              2019年11月6日

附:1、被告人夏某某、谢某甲、李某甲现押于织金县看守所;兰某某、尹某某、饶某某、张某甲、卢某甲、谢某乙、李某乙、方某某现押于金沙县看守所;卢某乙、邓某某、林某甲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十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