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开检公诉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夏某甲,曾用名夏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6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捕前暂住秦某某市海港区**里**栋**单元**号(户籍在秦某某市海港区**街**号)。2013年7月9日因犯介绍、容留卖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秦某某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2015年7月2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依法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7月28日被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依法执行取保候审。2015年8月12日被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依法执行监视居住。2018年3月1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本院批准,2018年5月1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前住秦某某市海港区**里**栋**单元**号(户籍在秦某某市海港区**里**栋**单元**号)。2004年9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5年4月1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秦某某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5年11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决定依法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12月3日被秦某某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决定依法执行监视居住。2015年12月1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依法执行监视居住。2016年11月10日被秦某某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决定依法执行取保候审。2017年11月9日被秦某某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决定依法执行监视居住。2018年5月9日被秦某某市公安局海港分局决定依法执行监视居住。2018年8月3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依法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9月1日被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依法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9年1月24日被本院决定依法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被告人安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9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捕前暂住秦某某市海港区**里**栋**单元**号(户籍在秦某某市海港区**小区**栋**单元**号)。2011年9月29日因犯非法拘禁罪被秦某某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4年4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秦某某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6月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依法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凌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7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捕前暂住秦某某市海港区**城**区**栋**单元**号(户籍在秦某某市海港区**里**栋**单元**号)。2017年10月2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依法执行刑事拘留。2017年11月24日被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依法执行监视居住。2018年3月12日经本院批准,2018年5月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捕前暂住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花园**栋**单元**(户籍在秦某某市海港区**里**栋**单元**号)。2017年6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依法执行监视居住。2017年12月19日被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依法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1月25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甲,绰号“**”,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422197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个体,捕前暂住秦某某市海港区**城**-**-**(户籍在辽宁省建昌县**乡**村)。2002年因殴打他人被秦某某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0月2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依法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3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宋某某,绰号“*儿”,男,197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2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捕前住河北省唐山市**区**镇**庄**区**号(户籍在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镇**庄**区**号)。1993年因犯强奸罪被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8年7月7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依法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号码130302198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捕前暂住秦某某市海港区**家**栋**单元**号(户籍在秦某某市北戴河区**路)。2015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2018年6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依法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9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捕前暂住秦某某市海港区**园**栋**单元**室(户籍在秦某某市海港区**里**栋**单元**号)。2016年因寻衅滋事被秦某某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依法执行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2月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依法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3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捕前住河北省秦某某市海港区**里**栋**号(户籍在河北省秦某某市海港区**里**栋**号)。2018年10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本院决定依法执行监视居住。2018年12月10日被本院决定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6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捕前住秦某某市海港区**里**栋**单元**号(户籍在秦某某市海港区**里**栋**单元**号)。2015年6月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依法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2018年11月5日被本院决定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捕前住秦某某市抚宁区**镇**村**号(户籍在秦某某市抚宁区**镇**村**号)。2006年9月1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抚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2014年3月25日因犯窝藏罪被秦某某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6月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依法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2018年10月29日被本院决定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6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现住秦某某市海港区**段**栋**单元**号(户籍在秦某某市海港区**段**栋**单元**号)。1989年12月23日因犯强奸妇女罪、流氓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5年6月12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依法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6月13日被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依法执行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0日被本院决定依法执行监视居住。2018年12月4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18年12月5日被本院决定依法执行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捕前住秦某某市海港区**里**栋**单元**号(户籍在秦某某市海港区**里**栋**单元**号)。1994年6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秦某某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2007年3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秦某某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1月1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依法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12月2日被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依法执行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0日被本院决定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9005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捕前暂住秦某某市海港区**里**栋**单元**号(户籍在黑龙江省伊春市铁力市**镇**社区**组)。2011年3月18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秦某某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5年11月27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依法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2018年10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505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捕前暂住秦某某市抚宁区**园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在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区**中路**胡同**号)。2015年6月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依法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2018年10月29日被本院决定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安某乙,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231980********,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捕前暂住河北省秦某某市海港区**里(户籍在秦某某市昌黎县**乡**村**号)。2015年6月1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依法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6月12日被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依法执行取保候审。因多次传讯不到,2015年8月4日被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依法解除取保候审,上网追逃。2018年3月15日被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依法执行监视居住。2018年9月12日被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依法解除监视居住。2018年9月12日被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依法执行取保候审。2018年12月5日被本院决定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捕前住秦某某市抚宁区**镇**村**号(户籍在秦某某市抚宁区**镇**街村**号)。2015年6月8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依法执行刑事拘留,2015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2018年10月29日被本院决定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秦某某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侦查终结。2018年8月12日,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被告人杨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盗窃罪,以被告人吕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以被告人吕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8年10月22日以被告人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以被告人宋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8年10月22日,秦某某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夏某甲、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安某甲、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窦某某、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刘某乙、被告人姜某某等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以被告人夏某甲、被告人安某甲、被告人张某某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交由本院审查起诉。2018年12月5日,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被告人安某乙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2019年1月23日,秦某某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以被告人夏某甲涉嫌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安某甲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被告人凌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将上述案件合并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1、组织特征:该组织初步形成于2008年至2009年。2008年,被告人夏某甲实际经营了**大酒店**浴池后,在该场所实施了介绍、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行为。为了树立地位以便获取更多非法经济利益,被告人夏某甲先后网罗一批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形成了以夏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9年始,被告人夏某甲以海港区**镇**村别墅作为据点,聚集组织成员等进行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实施了多起寻衅滋事及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2013年后,被告人夏某甲又将银通大厦办公室作为组织据点,开展收放高利贷等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实施了强迫交易、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
该组织内部分工具体,等级分明,该组织成员一切活动都听从被告人夏某甲的指挥。被告人夏某甲对组织实施全面领导和管理,组织成员石某某(在逃)、刘某乙(在逃)帮助组织策划、实施犯罪并攫取经济利益,被告人李某甲、刘某丙(在逃)、被告人安某甲多次为组织充当“打手”,被告人凌某某管理组织的钱财、账目。实施违法犯罪后,被告人夏某甲、石某某(在逃)要求组织成员等人串供,阻碍侦查,更要求不能出卖“大哥”。被告人李某甲手下有李某某(未到案)、王某某(未到案)、马某某(未到案)等人,石某某(在逃)手下有被告人安某甲、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窦某某等人。被告人李某甲、刘某丙(在逃)、石某某(在逃)、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刘某乙、被告人吕某甲、被告人杨某某、被告人杨某某等人称被告人夏某甲为“大哥”、“夏哥”,被告人蒋某某称被告人夏某甲为“干爹”。
2、经济特征:2008年3月至2011年3月,被告人夏某甲实际经营**妇女卖淫渔利,获取了巨额非法利益,并利用该笔收入建造了**村别墅作为组织据点,实施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从而攫取非法利益。2013年,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夏某甲向杜某某、高某某放贷810万元人民币,之后强迫该二人书写欠条,写明借夏某甲人民币1400万元并标明高额利息,后被告人夏某甲利用欠条起诉索要本金及利息。2013年,被告人夏某甲为获取非法利益向赵某某放贷,后赵某某无力偿还将**庄**獒园抵押给被告人夏某甲,被告人夏某甲等人与被告人周某某等人为争夺该獒园互殴,并实际控制该獒园。2015年9月,被告人夏某甲等人在得知**花苑装修工程后,通过胁迫方式强揽该装修工程,合同结算金额为13458237元人民币。被告人夏某甲在组织成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后积极出面出资协调解决,并在组织成员被抓获后为其提供取保候审保证金,在组织成员被羁押时为其提供生活费用。
3、行为特征:该组织为获取非法利益,在秦某某市海港区、开发区范围内多次实施介绍、容留妇女卖淫(已判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事实,为非作恶,残害欺压百姓。2009年,段某某因争抢化工码头工程将被告人李某甲的手下马某某打伤,被告人夏某甲得知此事后指派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将段某某打伤,并将其丢弃在医院附近后离开。2010年,被告人夏某甲得知其别墅所在的**村要引进陵园项目,即以影响其别墅“风水”为由,带领二十余人到**村主任朱某某家打砸,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陵园项目被迫停止。2014年,为了给被告人夏某甲过生日,该组织成员等人在海港区东山浴场沙滩违法燃放烟花,遭到浴场保安制止后,刘某丙(在逃)、被告人安某甲、被告人张某某等人殴打保安,并继续点燃烟花,后炸伤多名无辜群众,被告人夏某甲及组织成员等人阻挠受伤群众报警、就医。2015年,被告人夏某甲强占**獒园过程中引发互殴,致多人受伤。2017年,被告人夏某甲为索要高额利息,带人将杜某某从海港区**茶楼强制带走并非法拘禁近30个小时,期间,轮换人员、地点看守并殴打、侮辱杜某某。
4、危害性特征:被告人夏某甲通过领导、指挥组织成员并聚集社会闲散人员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公共安某乙,破坏社会管理秩序,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夏某甲等人在秦某某市海港区**镇**村聚集期间,严重影响村委会工作开展,致使村民安全感感严重下降。被告人夏某甲等人在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厦聚集活动期间,严重影响大厦工作人员安某乙感。被告人夏某甲等人在向杜某某讨要高利贷时,在**大厦内堵门、拉横幅、喷字,造成大厦内其他公司单位不能正常进行经营活动。被告人夏某甲等人利用“影响力”强迫他人接受建筑工程转包,强迫他人退出建筑工程承包,插手建筑工程领域,攫取巨额经济利益,严重影响建筑工程行业的正常秩序。
(二)寻衅滋事罪
1、段某某和李某某因争抢秦某某某化工码头工程发生争执,段某某手下将李某甲手下马某某打伤。被告人夏某甲指使被告人李某甲、肖某某“教训”段某某。2009年3月底某日,肖某某带人将段某某从海港区**浴池强行带走并殴打,后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某又将段某某带走并殴打,后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将段某某丢弃至山海关人民医院门口后离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段某某陈述,证人肖某某证言,辨认笔录,住院病历等。
2、2009年,被告人夏某甲在海港区**镇**村、**村占地5.06亩建造别墅,作为该组织的活动场所。2010年,被告人夏某甲听说**村要引进陵园项目,遂带人持镐把、砍刀等工具到村主任朱某某家进行威胁,将朱某某家玻璃砸破并殴打朱国印,致使村委会被迫终止该项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夏某甲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朱某某陈述,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土地承包协议,辨认笔录等。
3、2014年7月9日晚19时30分许,被告人夏某甲因庆祝生日在秦某某市海港区东山浴场海上人家酒店宴客。其间,因违反规定燃放烟花被保安王某甲阻止,被告人安某甲、刘某丙(在逃)、被告人张某某将王某甲打伤后继续燃放。烟花炸开后,导致周围多名群众受伤,造成现场秩序严重混乱。被告人夏某甲等人在救护车、警车到达现场后强行阻止受伤群众就医和配合警方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夏某甲等人供述与辩解,证人王某甲等证言,辨认笔录,秦某某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人体损伤检验鉴定意见书等。
(三)非法拘禁罪
1、2012年4月23日,被告人夏某甲因怀疑为其喂狗的刘某丁偷盗其藏獒幼崽转卖,将刘某丁的手机收走不让其与外界联系,并安排赵某某、夏某乙看守刘某丁不让其离开别墅。2012年4月27日下午,被告人夏某甲、刘某丙在别墅内体罚刘某丁,为逼迫其承认盗窃,将刘某丁臀部打伤。当晚,刘某丁趁别墅停电之机跳墙逃离别墅。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夏某甲等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刘某丁陈述,证人康某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住院病历,照片等。
2被告人夏某甲向杜某某索要高利债务,杜某某避而不见。2017年10月21日下午,被告人蒋某某在海港区**街**茶庄发现杜某某踪迹后,马上向被告人夏某甲报告。当日17时许,被告人夏某甲伙同被告人凌某某、被告人蒋某某、被告人吕某甲、被告人杨某某等人从**茶庄将被害人杜某某强行带走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当日19时许,被告人夏某甲等人强制将杜某某带至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厦夏某甲办公室,对杜某某进行殴打并看押。当日21时许,被告人夏某甲等人又将杜某某先后带至秦某某海港区**逸城内夏某甲住所及杜某某住所,在此期间,被告人夏某甲、被告人凌某某、被告人吕某乙、被告人杨某某等人陆续看管杜某某并殴打。2017年10月22日14时许,被告人夏某甲等人又将杜某某强制带至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家园**酒庄内,被告人夏某甲、被告人凌某某、被告人吕某甲、被告人宋某某在酒庄内限制杜某某人身自由。当日22时许杜某某被解救。经鉴定,杜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夏某甲等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杜某某陈述,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秦某某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四)故意伤害罪
为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夏某甲通过被告人杨某某高利放贷给赵某某,后赵某某无法偿还欠债,将**庄**獒园抵押给被告人夏某甲(此前,赵某某已经将该獒园实际交付给另一债权人周某某)。2015年1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夏某甲带被告人杨某某、石某某(在逃)、被告人安某甲、被告人刘某甲、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刘某乙、陈某乙(在逃)、被告人窦某某等人来至獒园“谈判”归属问题,随即与被告人周某某、被告人安某乙、被告人姜某某发生争吵,双方打斗在一起。殴斗过程中,双方均有不同程度损伤。经秦某某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姜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安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刘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窦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夏某甲等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赵某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秦某某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等。
(五)强迫交易罪
2015年10月,秦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将**花苑小区装修工程以每平米280元的价格承包给景某某。被告人夏某甲得知后,为获取经济利益,利用自己的“影响力”,找到承包人景长友及发包公司负责人高某某,以威胁手段强迫高某某将该工程转包给刘某乙(在逃),并对景某某实施威胁,景某某因惧怕被告人夏某甲被迫退出该工程,后高某某以每平米290元的价格将该工程承包给刘某乙实际经营的公司。该合同最终结算13458237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夏某甲等人供述与辩解,证人高某某、景某某等人证言,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等。
(六)敲诈勒索罪
2014年,被告人夏某甲借款810万元人民币给杜某某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后杜某某陆续向夏某甲还款并将**园四套房产过户给被告人夏某甲指定的人用于抵账。被告人夏某甲以未足额还款为由多次找杜某某索债。2017年7月,被告人夏某甲在银通大厦内找到杜某某对其进行辱骂、殴打,被在场人员劝离。之后,被告人凌某某在被告人夏某甲授意下起草欠条,写明杜某某、高某某借夏某甲人民币1400万元,并写明高额利息和违约金。由被告人凌某某带人(身份待核实,在逃)在**大厦内强迫杜某某在欠条上签字,继而,被告人凌某某带人在**大厦南侧市财政局门前胁迫高某某在欠条上签字。后被告人夏某甲据此欠条向海港区人民法院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夏某甲等人供述与辩解,证人郑某某等人证言,银行转账记录,借条等。
二、被告人实施的个人犯罪
1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1年11月下旬,蔡某某通过夏某甲居间介绍在秦某某市海港区**镇**河村夏某甲别墅内从张某乙手中以4万元价格购买100克冰毒,后夏某甲容留蔡某某和张某乙在他家别墅内吸食冰毒,张某乙离开后,夏某甲又打电话找来两名女子到其家别墅内,由其提供冰毒,再次容留蔡某某及两名女子吸食冰毒。另查明夏某甲曾在秦某某市**洗浴休闲会馆五楼其办公室内,由他提供冰毒,容留蔡某某吸食冰毒一次。该案由锦州市公安局太和分局办理,2011年12月3日,夏某甲被锦州市公安局太和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6日被锦州市公安局太和分局依法取保候审。在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夏某甲逃脱无法审理,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中止对被告人夏某甲审理。2013年4月25日锦州市人民法院对夏某甲做出逮捕决定(未执行)。
2、寻衅滋事罪
(1被告人李某甲因琐事欲报复金某某、韩某某。2011年5月5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甲在秦某某市海港区**商厦麦当劳门前发现金某某、韩某某驾驶的宝来汽车,被告人李某甲遂伙同他人驾驶三辆汽车在马路上追逐该车。在海港区港城大街**火锅附近,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将该车别停,韩某某下车跑离现场,被告人李某甲等人持铁棍、匕首等凶器将金某某打伤,并将该车撞坏。金某某被打后到秦某某市人民医院治疗,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又来至人民医院将陪同金某某治疗的韩某某强制带上车进行殴打。经鉴定,金某某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韩某某损伤程度不构成轻伤。经鉴定,宝来汽车车损为7573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金某某陈述,证人王某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秦某某市公安局海港分局人身损伤检验鉴定书等。
(2)2013年12月20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无故持械将海港区东山街**发廊内的笔记本电脑、空调等物品砸毁,经鉴定,被毁坏物品共计人民币847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被害人何某某陈述,证人曲某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秦某某市海港区涉案资产价格鉴定结论书等。
(3)2013年12月29日晚,在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2046咖啡吧内,李某乙等人与同在咖啡吧内娱乐的被告人李某甲因琐事发生矛盾。当晚23时许,李某乙等人驾车欲离开时,发现朋友张某某停放在停车场的吉普车被他人刮蹭,在处理事故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无故滋事,伙同他人将李某乙、张某某、刘某某三人打伤,经鉴定,李某乙、张某某、刘某某的损伤程度均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供述与辩解,被害人李某乙、张某某、刘某某陈述,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秦某某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意见书等。
3故意伤害罪
2017年7月29日17时许,唐某某来至被告人吕某甲家中(海港区**城**-**-**)欲找其解决问题,被告人吕某甲与被告人宋某某回到吕某甲家中后,共同对唐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唐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吕某甲等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唐某某陈述,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辨认笔录,秦某某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4盗窃罪
(1)2017年3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步行至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苑**栋**单元,用随身携带的撬棍将被害人夏某丙家下房撬开,将两瓶茅台酒秘密窃走。被告人杨某某将该两瓶茅台酒藏匿到其**花园家中后,携带拉杆箱、编织袋再次潜入夏志丹家下房,秘密窃走茅台酒七箱。当被告人杨某某行至东门车库时,被值班保安发现,遂将赃物丢至现场后逃离。经秦某某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茅台酒总价值为47314元。
(2)2017年4月25日晚,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白色长安轿车来至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家园**栋,用随身携带的撬棍将被害人高艳家车库、下房门撬开,秘密窃走泸州百年白酒两箱、澳淳牌白酒六瓶、衡水老白干原浆一箱、红酒六瓶及部分粮油。
(3)2017年4月28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白色POLO轿车伙同“小宝”(真实姓名不详,未到案)来至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家园**栋,由“小宝”望风,被告人杨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撬棍将被害人苏某某家下房门撬开,秘密窃走五粮液五瓶、茅台酒五瓶。
(4)2017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驾驶浅蓝色比亚迪F0轿车伙同“宝哥”(真实姓名不详,未到案)来至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刘某某经营的中国福利彩票站,被告人杨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撬棍将门锁敲坏,进入彩票站翻找财物,将吧台抽屉内的1600元现金及价值6000元的彩票秘密窃走。次日,被告人杨某某将部分彩票以1600余元的价格兑奖,其余部分被查获。
(5)2017年8月份某日凌晨,被告人杨某某伙同梁某某(绰号“黑子”,未在案)步行至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苑18栋1单元,被告人杨某某用随身携带的撬棍分别将被害人韩某某、胡某某家下房撬开,秘密窃走韩某某家下房内弩一把、纪念币一箱;秘密窃走胡某某家塞克牌电动自行车一辆、五粮液白酒一箱、梦之蓝白酒一箱,经秦某某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窃白酒总价值为5930元。
(6)2017年12月17日24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黄某某(绰号“小刀”,未到案)为非法获取财物,随身携带螺丝刀驾车至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家园五区。该二人将车停放在小区西门后步行来到该小区**栋**单元楼下,用螺丝刀陆续撬开十余家下房门,从被害人张某某家15号下房内秘密窃走十瓶茅台酒、七瓶五粮液酒。得手后,该二人用轮椅将上述白酒运至小区西门后驾车离开。经鉴定,被窃七瓶五粮液酒总价值为5320元;被窃七瓶茅台酒总价值为96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某等人陈述,辨认笔录,秦某某市物价局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指使、带领组织成员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为逞强耍横,树立地位,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损毁财物,起哄闹事,为达到非法目的,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为攫取经济利益,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强迫他人接受交易,敲诈勒索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在组织、领导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李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为逞强耍横,多次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损毁公私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为逞强耍横,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起哄闹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凌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为达到非法目的,伙同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为攫取经济利益,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为达到非法目的,伙同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甲为达非法目的,伙同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宋某某为达非法目的,伙同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蒋某某为达非法目的,伙同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吕某乙为达非法目的,伙同他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为逞强耍横,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起哄闹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乙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安某乙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窦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甲、安某甲、刘某甲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某某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志辉
2019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夏某甲、安某甲、凌某某、杨某某、吕某甲、宋某某、蒋某某、吕某乙、张某某、杨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周某某、姜某某、安某乙、窦某某现羁押于秦某某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被告人陈某某现在其居住地监视居住。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四十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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