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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等四人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公诉刑诉〔2017〕874号

被告人牛某某,女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路**号。2017年9月26日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2017年9月26日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69********,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镇**村**组。2017年9月26日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镇**村**组。2017年9月26日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包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牛某某、李某某、夏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9月25日期间,童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将合肥市包河区**路**馆**栋**室租下用以开设赌场。后童某某联系购买境外赌博网站的账户和密码,并雇用被告人牛某某作为赌场现场负责人负责赌场的现场管理并收取现场水钱;雇用被告人夏某某、被告人王某某作为现场庄家负责给现场赌客赔付输赢。后牛某某雇用被告人李某某作为操盘手在赌场内负责为赌客操作电脑下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李某某、夏某某、王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四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郜明

2017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牛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女子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夏某某、王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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