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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等人环境污染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81970********,汉族,小学文化,安徽省颍上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颍上县**镇**村*队*号,现住颍上县*镇*村*庄。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4月3日被颍上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抓获,次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623301971********,江西省鄱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鄱阳市**乡**村。现住安徽省宿州市泗县**大街**号。2007年9月4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72********,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射洪县人,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县**镇**村*组*号,现住江西省彭泽县*镇*小区*期*栋*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16日被抓获,次日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422251988********,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安徽省泗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泗县*镇*大街*号,现住合肥市瑶海区*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412261966********,安徽省颍上县人,汉族,文盲,农民,住颍上县*乡*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1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女,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2261970********,安徽省颍上县人,汉族,文盲,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乡*村*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19年8月1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谢某某、朱某甲、韩某某、朱某乙、郭某某、夏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分别于2019年11月5日、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6日、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与2020年2月3日退回补充侦查。于2020年4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谢某某系江西某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负责厂里废物及危废处理等工作。2019年6月底,谢某某与被告人朱某甲商定,让朱某甲处理一批回收料(固水混合),谢某某在未验证朱某甲有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情况下,将原本市场处理价4500元一吨的该回收料,以2800元的价格交给朱某甲处理,朱某甲联系了被告人韩某某,韩某某联系了被告人夏某某,约定由夏某某给处理该批回收料。2019年6月29日,韩某某通过某平台联系到货车司机张某某、陈某某,将该批约35.04吨回收料从江西某公司运至安徽颍上县*镇,后夏某某指示将该批废液运到*乡*村交给朱某乙处理。被告人郭某某协助朱某乙将七桶废液倒在其玉米地里后,因为气味太难闻,夏某某让朱某乙用水泵将剩下部分废液抽到其玉米地头挖的坑里,其余五十余桶掩埋在其玉米地头。经颍上县生态环境分局危险废物鉴别,该批废液属于危险废物,危废类别为:HW29含汞废物、HW10含多氯联苯废物。经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评估,该批危废造成的环境损害数额为:22218851.90元。江西某公司已与阜阳市颍上县生态环境分局就环境修复达成协议。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乙、郭某某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判决书、释放证明、江西某公司《废弃物品处理流程》、交款单据、转运台账及联单、报销单据、转账单、颍上县生态环境分局证明、手机转账等信息提取截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某、朱某丙、周某某、付某某、罗某某、蔡某某、许某某、练某某、王某某、吴某某、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谢某某、朱某甲、韩某某、夏某某、朱某乙、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阜阳市颍上县生态环境分局《关于危险废物鉴别的函》;安徽海峰分析测试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阜阳市颍上县生态环境分局委托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形成的《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乡危险废物非法倾倒事件环境损这评估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辩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辩认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朱某甲、谢某某、韩某某、朱某乙、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朱某甲、谢某某、韩某某、朱某乙、郭某某违反环境管理法规处置危险废物,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郭某某帮助朱某乙倾倒部分危险废液,对其参与倾倒的行为承担责任,根据本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从犯。依据本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违法所得应予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琳

2020年4月16

附:

    1.被告人夏某某、朱某甲、谢某某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被告人韩某某、郭某某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朱某乙现在颍上县*乡*村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光盘1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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