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悟检一部刑诉〔2020〕170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85********,汉族,小学文化,出生地湖北省黄陂区,住武汉市黄陂区**街**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大某某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大某某公安局于同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5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夏某某趁被害人陈某某不在其“****”门店内之机,在门店内将陈某某放在门店包内的现金13000余元盗走,后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大某某公安局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 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郭某某、刘某某的证言;4. 辨认笔录;5. 视频监控光盘视听资料;6. 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大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付鹏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大某某看守所,电话188270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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