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234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海宁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1日被海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下旬,被告人夏某某先后2次窜至海宁市黄湾镇大临村兴业路种粮大户李某某的仓库,采用翻墙、爬窗等方式进入,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该仓库内的2辆三轮电动车上的电瓶11个,计价值人民币5363元。窃后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2、2020年3月初的一天夜,被告人夏某某窜至海宁市袁花镇龙某某潭某某40号西侧空地,采用卸螺丝等方式,窃得被害人曹某甲停放在该处一辆皖NKD****跃进牌福星轻型货车上的启动电瓶1个,计价值人民币229元。窃后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3、2020年3月上旬的一天夜,被告人夏某某窜至海宁市袁花镇龙某某潭某某32号,采用剪线等方式,窃得被害人范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三轮电动车上的电瓶5个,计价值人民币1135元,窃后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4、2020年3月1日夜,被告人夏某某窜至海宁市马桥街道经都某某小区东侧路上,采用卸螺丝等方式,窃得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该处一辆浙PR0****江淮骏铃货车上的启动电瓶2个,计价值人民币494元,窃后销赃,所得赃款已挥霍。
5、2020年3月2日夜,被告人夏某某窜至海宁市马桥街道红旗西路沧平路口西侧路边,采用卸螺丝等方式,窃得被害人曹某乙停放在该处一辆上汽跃进小福星货车上的启动电瓶1个,计价值人民币146元。窃后电瓶丢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李某某、曹某甲、范某某、朱某某、曹某乙陈述
2.证人孙某某、耿某某、程某某华证言;
3.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
4.户籍证明、抓获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后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7300余某某,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某某,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建法
(院印)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住海宁市**镇**村**号,联系电话138*******。
2.电子卷宗一册。
3.认某某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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