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巷民房(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镇**村**队**号)。被告人夏某某曾因嫖娼,于2014年3月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王杰派出所罚款二百元;曾因盗窃,于2017年9月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1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3日10时许,犯罪嫌疑人夏某某至徐州市鼓楼区福源广场华润苏果超市附近,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小牛牌电动车盗走,后藏匿于徐州市铜山区棠张医院内。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4260元。
被告人夏某某于2019年3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
书、抓获经过、被盗电动车发票、发还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 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
4.徐州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 提取笔录、提取证据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黔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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