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二部刑诉〔2020〕1711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02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户籍地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乡**村**巷子**组**号,现住慈溪市**街道**村**路** 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夏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夏某某至慈溪市浒山街道天九街华润万家超市二楼“久久丫”鸭脖专柜,窃走被害人王某某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人民币980元。
2.2020年4月12日左右的一天凌晨0时许,被告人夏某某至慈溪市浒山街道浒山路300号,拉门进入“吧吧嘴”进口零食铺内,窃走被害人徐某某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人民币90元。
3.2020年4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夏某某至慈溪市浒山街道解放中街与水门路路口,拉门进入“集郷客”鸭脖店内,窃走被害人子某某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人民币480元。
4.2020年4月22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夏某某至慈溪市浒山街道云鼎国际KTV西门,拉门进入KTV二楼服务台处,在行窃时被发现,遂逃离现场。
到案后,被告人夏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其已经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80元,赔偿被害人徐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0元,赔偿被害人子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80元,并取得被害人徐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经过、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认罪认罚情况记录表及从宽处理建议书、户籍资料等;
2.被害人王某某、徐某某、子某某、葛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5.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及辨认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伦胜
检察官助理:李仲豪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在慈溪市**街道**路** 号候审(联系电话:1306554****)。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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