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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盗窃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Z357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9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国家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正阳县**镇**村**。20191012因涉嫌盗窃罪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25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5日将该案重送审查起诉,因需要对被告人夏某某进行精神病鉴定本院于2020年3月6日将该案中止审查,于2020年9月25日恢复审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夏某某途经惠州市惠阳区**村**门前,见该处停放有两部摩托车和电动车,遂起歹念,被告人夏某某于是将被害人赖某某停放在此的一部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601.19元)盗走,还盗窃了一部红色电动车车(未找到被害人,因资料不全无法鉴定),被告人夏某某将该上述被盗两部摩托车藏匿至**街道办**村**路口路段,约凌晨6时许时被告人夏某某又来到**街道办**村边塘一出租屋楼下门口将被害人冯某某停放在此的一部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68.71元)盗走,后经被害人报案,经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夏某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盗窃犯罪事实,案发后上述被盗三部车辆已被缴获,其中两部车辆已发还被害人。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夏某某在作案期间的精神状态无异常,具有完整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此次盗窃行为评定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材料、现场勘查记录、抓获经过及相关书证等。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主动投案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曦

2020年9月25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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