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804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2200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镇**村**村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12月1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4日4时许,被告人夏某某窜到本市**镇**村**厂员工宿舍楼**号房实施盗窃,盗走了被害人方某某的一部蓝色华为牌P10PLUS型手机、被害人陈某某的一部蓝色红米牌手机。
2、2020年6月11日3时许,被告人夏某某窜到本市**镇**村**厂员工宿舍楼**号房和**号房实施盗窃,盗走了被害人董某某的一部华为牌荣耀PLAY手机(价值982.3元),被害人吴某某的现金约460元,被害人唐某某的一部华为牌荣耀8X型手机。
3、2020年7月18日4时许,被告人夏某某窜到本市**镇**村**厂员工宿舍楼**栋**号房、**号房、**号房、**号房、**号房实施盗窃,盗走了被害人梁某某的一部黑色360牌手机,被害人石某某的一部黑色华为牌手机,被害人曹某某的一部银色VIVO牌X9刑手机(价值220元),被害人黎某某的一部深蓝色OPPO牌手机,被害人李某某的一部VIVO牌870型手机,被害人卢某某的一部VIVO牌X21型手机(价值623.33元)。
4、2020年7月20日3时许,被告人夏某某窜到本市**镇**村**有限公司员工宿舍楼**栋**号房、**号房、**号房实施盗窃,盗走了被害人郑某某的一部OPPO牌X9型手机(价值419元),被害人黄某某的一部OPPO手机,被害人陆某某的一部华为玫瑰金手机。
根据现场线索,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22日9时5分许在本市**镇**区**网咖抓获被告人夏某某,当场缴获三部盗窃所得手机(共价值17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3部;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尹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方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燕清
2020年12月9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六册(含光盘八张)和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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