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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盗窃案)_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乐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三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夏某某桂平,男性,1991年8月22日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360281199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职业:快递员,家住乐平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乐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乐平市公安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乐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桂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2日,被告人夏某某利用其在**快递乐平分公司里分拣快递之际,趁机将不是其本人配送范围内的快递包裹偷至其配送快递所用的三轮车上,回家后拆开快递,发现快递盒内中系一部深灰色的小米手机(手机型号REDMIK30PRO),几天后将该手机供自己使用。该小米手机价值为2999元人民币。

2、2020年8月9日上午,被告人夏某某利用在**快递乐平分公司里分拣快递之际,趁机将不是其本人配送范围内的快递包裹偷至其配送快递所用的三轮车上,回家后拆开快递包裹,发现是一部小米手机(手机型号REDMI10X4G),后将该手机送给其女友使用。该小米手机价值为1009元人民币。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桂平到公安机关自首,并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速运乐平分部遗失信息等相关书证;2、证人邱某某、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同时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炳生

检察官助理:李淑娟

2020年12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乐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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