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东检刑诉〔2017〕298号
被告人夏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50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路*号*。因盗窃嫌疑,于2017年5月2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6月1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铁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2月8日凌晨,被告人夏某某在鞍山市铁东区汤泉足浴店内趁被害人徐某某熟睡之机,盗走现金800元,貂皮大衣1件,银行卡5张。后夏某某逃往本溪市,在站前附近将貂皮大衣销赃(卖得2000元),取出徐某某银行卡内现金4200元,盗刷信用卡套现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交易明细、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欣
二O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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