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248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94********,汉族,初中文化,装修工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镇**组,现住遵义市红花岗区**道**小区**栋**单元**室**房。2014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20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案件全部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遵义市红花岗区**路**房门口的烧烤摊处,趁被害人幸某某(烧烤摊主)不备之机,将幸某某放在烧烤摊桌上的vivo牌手机一部盗走。经价格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817元。
破案后,涉案手机已追缴并返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
复印件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幸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等;5、视听资料:录音录像光盘壹张、视频监控光盘壹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勇、李智、丁晓红
检察官助理 :杨红霞
2020年9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98561****)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壹册,光盘贰张及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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