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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盗窃案)_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舟普检一部刑诉〔2020〕949号

被告人夏飞君,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921********351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岱山县**镇**号。曾因盗窃,先后于1996年、2002年被决定劳动教养各二年;又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再因赌博、非法携带管制刀具,先后于2006年9月、2008年5月被舟山市公安局定海区分局行政处罚;再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11年、2015年6月、2018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六个月、八个月,2019年2月2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飞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夏飞君曾因盗窃多次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2020年8月17日7时许,被告人夏飞君至本区东港街道普陀医院门诊大厅挂号处,趁无人注意之机,采用扒窃的手段,将被害人李某甲放在左后裤袋内的现金人民币1500元窃走,后离开现场。

2020年8月18日7时许,被告人夏飞君至本区沈家门街道普陀医院沈家门分院4楼神经内科**办公室内,趁无人注意之机,采用顺手牵羊的手段,将被害人钟某某放置的黑色女士手提包内的现金人民币4000元窃走,后离开现场。

2020年8月18日晚,被告人夏飞君在沈家门街道**商务宾馆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钟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夏飞君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飞君以扒窃等手段在医院内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飞君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夏飞君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夏飞君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琤

2020年8月24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夏飞君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2.量刑建议书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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