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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县检公一刑诉〔2018〕235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无,汉族,文盲,户籍地:无,住岳阳县**镇**。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4月4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14日被逮捕。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7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己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己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夏某某自外地(未查明)流浪至岳阳县新镇十二公里后,多次实施盗窃,盗窃数额为10799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7年4月10日晚,夏某某在新墙镇十二公里刘某某的母婴店后院从一个洞里钻入院内,然后进入该店盗窃现金1699元,同月13日,经公安机关破案后,查获了夏某某所盗的现金,并将全部现金退还给了刘某某。

2、2017年6月14日晚,夏某某趁新墙镇草岭村彭某某家无人,将彭家防盗网撬开后进入室内,盗得一台手提电脑,经鉴定价格为2100元,后经公安机关破案后,夏某某将该电脑退还。

3、2018年2月17日晚,夏某某趁新墙镇水库村钟某某家无人之机,用钢筋撬开房门进入房内,在其卧室内找到一个钱包,盗窃钱包里面的现金8000元,挥霍一空。

经湘雅二医院司法鉴定,被告人夏某某为精神发育迟滞,作案时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物证照片;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司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大兴

2018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押岳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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