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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311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9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深圳市龙岗区**街道******2019年6月19日因盗窃罪被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12月5日止;2016年9月12日因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2018年1月8日刑满释放2010年8月25日因盗窃罪被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刑期自2010年7月16日起自2010年11月15日止;2009年5月8日因盗窃罪被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09年3月20日起自2009年7月19日止;2009年1月15日因盗窃罪被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08年9月28日起自2009年1月27日止;2008年7月7日因盗窃罪被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自2008年4月19日起自2008年7月18日;

因涉嫌盗窃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26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8月2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盗窃案,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夏某某无业;2020年7月15日至25日,其多次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20年7月15日凌晨3时20分许,被告人夏某某窜至龙岗区**街道**路**号**便利,将店铺后门撬坏后,进入店内盗窃雪碧、可乐、口香糖等物品;上述物品已在被告人位于**街道**路**号的住处缴获,根据**派出所2020年9月20日出具《情况说明》:被告人夏某某被扣押的口香糖、雪碧等物品,经询问物价部门,称因涉案赃物为全新商品,有明确零售价,根据上级司法部门要求,不必经物价部门出具价格清单,根据被盗便利店出具的明确零售价格清单,上述物品零售合计322元、已发还被害人杨某某;

二、2020年7月19日凌晨2时58分许,被告人夏某某窜至龙岗区**街道**路**烤鸭店,从消防安全出口进入店内后,撬开收银台抽屉,盗窃其中现金1803元;

三、2020年7月25日凌晨3时48分许,被告人夏某某窜至龙岗区**街道**路**号**饭店,从后厨进入店内后,将收银台抽屉撬开翻找,后在冰箱中盗窃两瓶矿泉水后由后厨逃离现场;

四、被告人夏某某从**饭店离开后,又于当日(2020年7月25日)凌晨4时24分许窜至**街道**路**号**饭店,撬开玻璃门把手、断开监控电源后,在收银台抽屉内找到电动车钥匙,将停放在店内的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后该电动车钥匙在被告人位于**街道**路**号的住处衣柜内缴获,并用该钥匙打开了被告人停放于双龙牙科门口的电动车,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3120.8元、已发还被害人李某某。

经视频研判,被告人夏某某于2020年7月25日9时许在其住处**街道**路**号楼下被抓获,除在衣柜内缴获事主李某某被盗电动车钥匙外,还在其住处缴获一箱雪碧、一箱百事可乐、散装雪碧、百事可乐、一盒益达口香糖、两盒绿箭口香糖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赃物;2.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表、前科材料、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等四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6.勘查、提取笔录;7.视听资料:案发现场及周边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2019年6月19日因盗窃罪被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2019年12月5日止,2019年12月5日止刑满释放;2016年9月12日因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自2016年5月9日起至2018年1月8日止,2018年1月8日刑满释放,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珊

                              检察官助理 施熙婷

                              2020年10月27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龙岗看守所。

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量刑建议书》捌份。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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