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244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4199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务工,住湖北省**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30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至11月29日期间,被告人夏某某多次窃取他人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6450元,具体如下:
1.2019年11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夏某某至本市**镇**公园篮球场,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徐某某放在篮球架背后的价值人民币3140元的黑色苹果8P手机一部,后销赃得款800元。
2.2019年11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夏某某至本市**镇**公园篮球场,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孙某某放在篮球架背后的价值人民币1930元的金色苹果7P手机一部。
3.2019年11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夏某某至本市**镇**路**号****手机店,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蒲某某放在柜台内的价值人民币1380元的vivoY7SA手机一部,后销赃得款6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已退缴赃款赃物,并取得被害人蒲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发还清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袁某某、滕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孙某某、徐某某、蒲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频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夏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方式:159********;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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